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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及其党争

一○七六年春天,王安石即上章请求罢相归田,连上四五次,至十月间获准罢相,出判江宁府。此后,再没有回朝。王安石再次罢相,昭示了新法失败的前途。 一○六七年,宋英宗病死,子赵顼(音须 )继位(神宗),任王安石知江宁府。一○六八年四月,王安石到开封,受命为翰林学士。八月,宰相曾公亮等上言“河朔灾伤,国用不足,乞今岁亲郊(皇帝郊祀),两府(政府、枢府)不赐金帛”,送学士院取旨。翰林学士司马光认为,救灾节用,应自贵近(贵官近臣)始,可听两府辞赐。王安石提出反对,说:“国用不足,非当今之急务”。司马光说:“国用不足真急务,安石的话不对。”王安石说:“所以不足,是由于没有善理财的人。”司马光说:“善理财的人,不过是聚敛以尽民财,民穷为‘盗’(起义),不是好事!”王安石说:“不然。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足。”司马光反驳说:“天地所生财货万物,只有此数,不在民,便在官。不加赋而国用足,不过设法以阴夺民利,其害甚于加赋!”这场激烈的争论,揭开了以王安石为代表的变法派和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保守派论争的序幕,也开了王安石变法的端绪。变法派的基本主张,即所谓“民不加赋而国用足”,一方面不去再加重国家赋税剥削,预防农民起义的兴起,一方面以所谓“善理财”来增加宋王朝的“国用”,办法是发展农业生产,并把大地主、大商人、官僚的部分剥削收入收归朝廷。这当然不能不引起大地主、大商人和官僚们的激烈反抗。伴随着斗争的发展,王安石的变法活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均输、青苗法的推行与论争 宋神宗做太子时,喜读《韩非子》,曾亲自抄录,命僚属校勘。即位后,对枢密使文彦博说:“天下弊事至多,不可不革。”又说:“当今理财最为急务。”神宗二十岁做皇帝,很想有所作为,变法理财的意图是和王安石的意向相接近的。一○六九年(熙宁二年)二月,神宗起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了变法。久已有志于改革的王安石,受命执政,生气勃勃,但朝廷上却是暮气沉沉。宰相曾公亮年过七十,遇事依违两可,是所谓“老成持重”的官僚典型。宰相富弼(一○六九年二月复相),因循保守,见行新法,便称病求退。另外两个参知政事唐介、赵抃(音卞)都是变法的反对者。唐介在四月间死去。赵抃难以阻挠变法,便自叫苦。当时人讽刺说:五个执政者王、曾、富、唐、赵是生、老、病、死、苦。神宗、王安石要依靠这些旧官员实行新法,显然是不可能的。王安石执政后,随即建立起一个主持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即皇帝特命设置的制定三司(户部、度支、盐铁)条例的专门机构。神宗任命知枢密院事陈升之与王安石同领其事,实际上都是由王安石主持。在这个机构中,任用了一批新人。原真州推官吕惠卿成为王安石的主要助手。大名推官苏辙上疏指责朝廷害财之事在于冗官、冗兵、冗费。吕惠卿、苏辙都被任命为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检详文字”官,参与草拟新法。条例司在二月下旬建立,三月间神宗即催问条例,急于实行。四月,王安石派人到各路察看农田水利和赋役利弊。在这一年间,先后制定了均输、青苗两项新法。 均输法——一○六九年(熙宁二年)七月十七日,在淮、浙、江、湖六路,颁行均输法。条例司上疏,指出当时税收制度的流弊,大意说:“今天下财用窘急,官员拘于弊法,内外不相知,盈虚不相补。各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不敢多取,歉年不敢不足。三司、发运使按簿书征收,无所增损。遇到军国郊祀的大费,又遣使去刬刷(搜括。刬音产),几乎没有余藏。各路藏匿财富不实说,又以‘支移’‘折变’的名目加倍收税。朝廷需用的物品,多不按照产地和时令,富商大贾得以乘公私之急,从中擅轻重敛散的权”,财政官员上下内外不相知,只是照帐本办事,因循守旧,不顾年岁的丰歉,产地的远近,结果是民间纳税加多,朝廷还是财用窘急,富商大贾却得以从中取利。条例司提出的均输法,要点是:设发运使官,总管东南六路赋入,有权周知六路财赋情况。凡籴买、税敛、上供物品,都可“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发运使并有权了解京都库藏支存定数,需要供办的物品,可以“从便变易蓄买”,存储备用。说这样就会“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做到“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神宗随即批准均输法,以薛向为发运使主管其事,朝廷给内藏钱五百万贯、米三百万石充用。均输法显然是从增加宋王朝的“国用”出发,改革也是很有限的。但它多少改变了因循的旧制,适当扩大了财政官员的权力,并且明显地侵犯了“富商大贾”轻重敛散的利益。均输法出,一些朝官,从大商贾利益出发,纷起反对。御史刘琦、钱俶(音蚁y!)等上疏说:“薛向小人,假以货钱,任其变易,纵有所入,不免夺商贾之利。”知谏院范纯仁(范仲淹子)奏请罢均输法,说均输“将笼诸路杂货,渔夺商人毫末之利”。条例司内部也出现了反对派。检详文字苏辙说:“均输法起源于汉代桑弘羊。虽说民不加赋而国用饶足,然而法术不正。现在此论复兴,众口纷然。朝廷破坏规矩,唯利是嗜,害处说不完。”不久之后,苏辙即辞官而去。反对派提出的均输的“害处”,主要都是对商贾不利,代表大商人说话的立场很鲜明,反对的理由却很薄弱。神宗当然不为所动,继续用薛向推行新法。 青苗法——九月初,条例司继续发布了青苗法。仁宗时,权知庆州李参,要当地农民自己估计麦粟产量的赢余,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大略是:各地常平、广惠仓以现有约一千五百万以上贯、石的储存,遇粮价贵,即较市价减低出粜(音跳)存粮;遇贱,较市价增贵收籴。以所积现钱作本,依陕西青苗钱法,在夏秋未熟以前,借钱给居民,主要是农民。贷钱以酌中粮价折合,收成后加息十分之二还粮或还钱,每年夏秋两次随两税还纳。条例司奏呈青苗法时说,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困乏,“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据说,青苗法可“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是“散惠兴利”之急。“兼并之家”即各地的大地主们放高利贷,以百分之百的加倍利息,残酷地敲剥农民,相对地说,青苗法收利较少,但仍是对农民的严重盘剥。为防止借户逃亡,青苗法实施时,又由五户或十户以上结成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户(地主或富裕农民),充作“甲头”。客户借钱,更须主人作保。借钱有限额,也按户等定多少。一等户十五贯文,二等户十贯,三等六贯,四等三贯,五等只一贯五百文。按此规定,实际是越贫困的农户,借额越少,而地主富户反而较多。因而又有所谓“散俵”(散发)“抑配”的办法,即规定强迫借贷交息。显然,青苗法的主要用意,还是在于为朝廷兴利,一是迫使富户出息,一是从地主富户手里部分地夺取高利贷剥削的利益。总的目标,仍是“民不加赋而国用足”。青苗法制定后,神宗立即批准,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实施,随即推行于诸路。农田利害条约——与司马光的“天地所生,只有此数”的论点相反,王安石早在中就已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主张依靠人力,发展生产,增加封建王朝的财富。一○六九年十一月,条例司颁布《农田利害条约》与青苗法同时并行。“条约”鼓励各地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垾(音旱),以利农业生产。如工程浩大,民力不足,可依青苗法,由官府借钱,许延期作两限或三限送纳(一限半年)。官府借钱不足,并许州县富人出钱借贷,依例出息,由官府置簿催还。青苗法与农田利害条约,相互为用,朝廷由此又可剥削取利,但为农田兴利,对推动生产 的发展还是有益的。青苗法其实不过是朝廷按当时一般的利率来放高利贷,但由于它部分地夺取了“富人之利”即大地主放高利贷的利益,因而比“夺商贾之利”的均输法遭到保守派官僚更为强烈的反对。九月间,青苗法刚一颁布,宰相富弼即称病辞职,出判毫州。陈升之为相。接着,司马光公开出来反对青苗法。司马光和吕惠卿在神宗面前辩论。司马光说:朝廷散青苗钱,此事不便。今闾里富民借钱给贫民收利息,还能蚕食下户,至于饥寒流离,何况县官靠法令威逼?吕惠卿反驳说:此事富室为之害民,县官为之可利民。青苗钱民愿取者给与,不愿者并不强借。司马光说:非独县官不强借,富民也不是强借。神宗说:陕西行之久矣,民不以为病。司马光回答说:臣是陕西人,只见其病,不见其利。权开封府推官苏轼上七千余言的长篇奏疏,激烈反对变法。指责“无故又创一司,号曰制置三司条例,使六、七少年,日夜讲求于内,使者四十余辈分行营干于外,造端宏大,民实惊疑;创法新奇,吏皆惶恐”。又说均输法“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使豪商大贾都怀疑而不敢活动,以为不会不与商贾争利;青苗法“亏官害民”,所谓不许抑配,也是空文;访寻水利是“徒劳”,“烦扰”。“朝廷本无一事,何苦而行此?”翰林学士范镇指青苗是“唐衰乱之世所为”,并借口近日“天鸣地裂”,建议神宗“观天地之变,罢青苗之举”。右正言(谏官)李常、孙觉也上言“乞明诏有司勿以强民(借青苗钱)”。 青苗法陷于官员们的围攻之中。青苗法颁布时本为自愿请领,但实行中,出现“抑配”“散垾”的办法,即按户等规定,强迫领借。地主富户因此要比贫户领较多的青苗钱出息。保守派反对青苗法,这是一个主要的口实。熙宁三年(一○七○年)正月,神宗采王安石意,下诏禁止青苗钱抑配,同时也禁止“阻遏愿请者”(阻挠自愿借钱),这实际上是放弃了强迫富户出息,青苗法只是夺取富户放债剥削的部分利益。但是,变法派的退让并没有换得保守派官员的支持,反而遭到猛烈进攻。旧相韩琦出判大名府,二月间上疏,罗列青苗法实施办法,全面驳斥。韩琦的指责主要是:(一)青苗法自一等户以下都规定借钱数目。乡村上三等人户和坊郭有物业人户,乃从来兼并之家,现在让他们多借钱出息,是官放息钱。(二)贫下户见官中散钱,无不愿请借。请借甚易,纳还甚难,将来必有行刑督索及强迫户长同保人等均赔之患。(三)乡村每保须要有物力人(地主)为甲头。虽说不得抑勒,上等之户难免差充甲头,以备代赔。(四)青苗钱夏秋随税送纳。若连两科灾伤,必然官无本钱接续支给,官本渐有失陷。韩琦的奏疏,明显地是为上等户即地主富户的利益着想,但论到官本失陷却使神宗疑虑动摇。神宗对执政大臣们说:“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青苗)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曾公亮、陈升之等也都附和指责青苗。 王安石勃然进前驳辩,最后说:“臣论此事已十数万言,陛下尚不能无疑,天下还有何事可为?”次日,即称病不出,奏请罢职。王安石请退,司马光上疏,说:“青苗法行之才数月,中外鼎沸,皆以为不便。如不肯变更,十年之后,富室既尽,常平已坏,帑藏(帑音倘)又空。请罢制置三司条例司,追还诸路提举勾当常平使者”。在王安石和司马光双方各坚持己见的争论中,神宗一度动摇后,仍不能不倚用王安石,以贯彻他变法的主张。几天后,神宗召见王安石说:“青苗法,朕诚为众论所惑。寒食假中,静思此事,一无所害。极不过少失陷钱物,亦何足恤?”王安石说:“但力行之,不叫小人故意坏法,必无失钱物之理。”神宗转变过来,王安石继续执政,更加坚决地推行新法。在变法派和保守派第一个回合的论争中,王安石胜利了。熙宁二年至三年春,变法派和保守派的争论,不仅在于新法触及地主商人的经济利益方面,而且还在于、思想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后一方面的争论,更为尖锐,也更为曲折。程颢曾说,当代学人中,只有司马光和邵(雍)、张(载)三人,学术“不杂”。苏辙说王安石“法术不正”。南宋朱熹也说王安石“学术不是”。从儒学观点来看,所谓的“不杂”和“不正”、“不是”,正是反映了司马光和王安石,保守派和变法派思想上的分歧。王安石出身官僚儒者家庭,叔祖王贯之,父王益都是进士。王安石也从科举的途径中进士作官,所学仍以儒家的经学为主。但在《答曾子固书》中,自称“某自百家诸子之书,至于《难经》、《素问》、《本草》诸小说无所不读,农夫女工,无所不问”。 显然,王安石的学术截然不同于所谓“不杂”的纯儒或俗儒。王安石《兼并》诗说:“俗儒不知变,兼并可无摧?”又曾指责司马光实际主张“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王安石要实行变法,就不能不在事实上背离保守的儒学,汲取管仲商鞅的变法思想。均输法出,侍御史刘述及刘琦、钱俶等上疏,指斥“安石操管(仲)商(鞅)权诈之术,规以取媚”。范纯仁上疏,王安石“欲求近功,忘其旧学,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霸富国强兵之术,尚法令则称商鞅,言财利则背孟轲”。反对派的这一攻击,反映了王安石这时的思想趋向。 对于保守派从思想、学术上的围攻,王安石从以下的两方面作了回答。一个方面是对儒家经典作出新解,说明变法有据主要是依托《周礼》。王安石请置条例司,即引据《周礼》有泉府之官“榷制兼并”,说“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均输可溯源于《周礼》。青苗收息,说也是“周公遗法”。后来陆续颁行的市易、免役等新法,也称“出于周官”。保守派以“孔子罕言利,孟轲亦曰何必曰利”的孔孟之道,来反对变法理财。王安石回答说:“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对待孔、孟,王安石与司马光都曾有所论述,但立论各自不同。王安石在中进士的一年,曾著文称“时乎杨墨,己不然者孟轲氏而已。时乎释老,己不然者韩愈氏而已。如孟韩者可谓术素修而志素定也”。这里称孟韩,并不在于推重儒学的道统,而在于所谓“变时而之道”,即变易时论(杨墨,佛老),不“屈己以从时”的趋向。文章的主旨和王安石有志于变法、不恤人言的精神,是相通的。司马光以纯儒自命,著有《疑孟》一篇,表面看似乎是在反孟,其实文中全依孔子立言,疑孟旨在尊孔。王安石也依孔子立言,如《原性》篇,在人性说上反驳孟、荀、扬(雄)、韩(愈)四家,说“吾所安者孔子之言而已”。其实却是独立提出了“性不可以善恶言”、“以习而言性”的重要论点。又释“夫子贤于尧舜”,提出“因变制法”的论点,说:“至孔子之时天下之变备矣,故圣人之法亦自是而后备也”。“岂特孔子一人之力哉,盖所谓圣人者莫不预有力也”。这是告诉人们:古代“圣人”很多,不只孔子一人。孔子和儒家所祖述的“圣人”,就是制礼作乐的周公。《周礼》一书大约是战国学者依周制汇编增补成书,但宋人一般仍相信是周公所作。王安石以《周礼》作为变法的论据,抬出比孔孟地位更高的周公来,俗儒难以驳辩了。对于保守派的围攻,王安石作出的又一回答,是公然申明承袭商鞅。 早在仁宗时,王安石上,就已主张“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刑”,指责法令“滋而不行”,“治之非其道”。不“加小罪以大刑”,“不足以一天下之俗而成吾治”。苏轼依据儒家任德不任刑的观点,上疏攻击商鞅“见刑而不见德”,借以攻击变法。王安石作《三不欺》篇,提出任德、任察、任刑,三者兼用。商鞅《悦民篇》说:“刑生力,力生强。”《弱民篇》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强则物来,弱则物去。故国致物者强,去物者弱。”王安石变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抑兼并来“富国”,和商鞅的思想是相近的。宰相曾公亮、赵抃指责“安石平居之间,笔舌丘、旦,有为之际,身心管、商”。即口头上讲孔丘、周公,思想行为是管仲、商鞅。王安石作《商鞅》诗说:“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商君书·画策篇》:“圣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以后行保甲法,在给神宗《上五事书》中更直接提出,保甲之法起源于管仲、子产、商鞅。保守派把“操管、商之术”“崇尚商鞅”,作为王安石变法的一大罪状,王安石理直气壮地公开举起管商的旗帜,保守派无可奈何了。保守派从学术思想上围攻的同时,又从上向变法派进攻,最主要的一条是不守“祖宗法度”。宋朝建国初期,太祖、太宗所制定的法令制度,经过真宗以来的七十年间,早已向着消极方面演变。所谓“遵守祖宗法度”,不过是因循保守的一个借口。王安石开始执政,就对神宗说:“变风俗,立法度,今之所急”。御史吕诲劾奏王安石“惟务改作,立异于人”,“大奸似忠,大诈似信”,甚至说是“罪不容诛”。刘述等劾奏王安石:“先朝所立制度,自宜世守勿失,乃欲事事更张,废而不用。”范纯仁上疏说:“王安石变祖宗法度,掊克财利。”司马光上疏给神宗,指责王安石“不能辅陛下修祖宗之令典,乃更变乱先王之正刑”。王安石继续执政后,司马光又直接写信给王安石本人,严厉指斥:“今介甫(安石字)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之”,“上自朝廷,下及田野,内起京师,外周四海,士吏兵农工商僧道,无一人得袭故而守常者,纷纷扰扰,莫安其居。”变更祖宗旧法,必然要冲破袭故守常、因循苟简的积习,因此,保守派提出的另一攻击是新法实行,“天下汹汹”,“人皆以为不便”,“士大夫在朝廷及四方来者,莫不非议介甫”。 其实非议主要是来自士大夫中的保守派。秀州军事判官李定来京师,说秀州实行青苗法,“民便之,无不喜者”。司马光大怒,借故大骂李定“不服母丧,禽兽之不如”。事实很清楚,所谓天下汹汹,不过是保守派用来反对变法而制造的又一个口实。王安石曾作《众人》诗一首,说:“众人纷纷何足竞,是非吾喜非吾病。颂声交作莽(王莽)岂贤?四国流言旦(周公)犹圣。”他早在知常州时,就已提出:“吾之所存,固无以媚斯世,而不能合乎流俗。”又说“谤与誉非君子所恤”。战国时代商鞅变法时,秦孝公说:“我要变法,怕天下人议论我。”商鞅回答说:“君赶快确定变法,不要顾虑天下人的议论。”甘龙说:“不然,现在要变法,不循秦国之旧,天下人要议论君主,还得考虑。”商鞅反驳说:“你所说的是世俗之言。三代不同道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不必再怀疑!”王安石在变法时与司马光的争论,很像商鞅与甘龙的争论。要变法就要遭到保守派的议论和反对,王安石早已从历史经验中,有所体认。司马光写信给王安石,攻击王安石变法是“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致使“天下怨谤”。王安石写了《答司马谏议书》,逐条批驳司马光加给的四大罪状,并进一步明确指出:“至于怨诽之多,早在事前我就知道会如此。人们习于苟且不是一天了,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同于流俗,自媚于众算好。皇帝要想改变这些,我就不管敌手的多少,要出力来抵抗,世俗之众哪能不气势汹汹地毁谤呢?”变革祖宗旧法,置士大夫的反对于不顾,实际上已是王安石长期形成的基本思想。 一○七○年三月,神宗对王安石说:“你听到三不足之说么?”安石说:“没有。”神宗说:“外边人说,现在朝廷以为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这是什么道理?”王安石回答说:“陛下自己管理政事,没有流连享乐,这就是惧天变。陛下征询、采纳人们的意见,岂是不恤人言?然而人言固有不足恤者,如果合于义理,人言又何足恤?以人言为不足恤,并不是错误。至于祖宗之法不足守,本来就应当如此。仁宗在位四十年,数次修敕(宋朝新定的法令)。如果法一定,子孙就当世世遵守,祖宗为什么还屡次变改?”保守派想以“三不足”说中伤王安石,和他们的主观愿望相反,“三不足”说却正好概括了王安石变法的思想和气魄。王安石因势乘便,直接申明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有力地反驳了保守派的攻击。三不足说的驳辩,为这一段保守派和变法派的论争作了个小结。王安石又胜利了。 二、变法的 王安石战胜保守派的围攻,变法进入一个新阶段,达到了。熙宁三年(一○七○年)十二月,王安石与韩绛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原条例司已在五月罢归中书,由司农寺制定条例。此后,王安石以实任的宰相,掌握了政府的大权。被击败的保守派官僚,相继离开朝廷。司马光也在九月间出知永兴军,次年,又辞官回洛阳,声言“绝口不论事(政事)”。王安石相继荐用曾布、章惇,以及吕嘉问、沈括等新人,自一○七○至一○七四年间,陆续推行了一系列的新法。神宗开始变法,即以所谓“富国强兵”为目标。在这一阶段,王安石一面仍遵循“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方针,继续为宋王朝增加国用,一面强化国家军队和地主武装,同时也对教育、科举作了改革。 免役法——早在仁宗时,一些地方官员,如两浙路转运使李复圭、越州通判张诜(音深)等都曾在局部地区,对职役法有所改革。由当役者出钱,雇人代充。一○六七年,当时任三司使的韩绛上言“害农之弊,无甚差役之法”,要求改革。一○六九年三月,神宗命条例司讲求衙前差役的利害,制定法令。同年十二月,条例司上言“使民出钱雇役”最便。原来乡户承担职役者,“计产赋钱,募民代役”。一○七○年将此办法发到各路议论。开封府官员赵子几奏上开封府界各县实施办法,经判司农寺邓绾、曾布等复议。熙宁四年(一○七一年)正月,曾布拟就“免役法”,先在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的主要之点是: (一)原来衙前等各种职役,民户不再自己服役,改为向官府交钱,由官府雇人充役。上户分五等,中户分三等,下户分二等,上四等户按户等定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乡村四等以下户不纳。城市中六等以下 户不纳。 (二)各路、州、县依当地吏役事务繁简,自定额数,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十分之二收缴,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备用。 (三)原来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户等,也要按定额的半数交纳役钱,称“助役钱”。免役法使官府职役依旧有人充当,收缴的各种役钱却超过了实际雇募的需用,官府又由此增加了一批收入。 市易法——一○七二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原来同管勾秦凤路经略司机宜文字(官名)王韶在本路陇州古渭城设置市易司,管理商货,借官钱为本,每年获利一、二十万贯。一○七二年,有草泽人(不在官)魏继宗上书说,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富姓得以操纵取利。他建议设置常平市易司,管理市场,物价贱则增价收购,贵则减价出售。说可以使“商旅以通”,“国用以足”。中书据以制定市易法,在京师设立市易务,以内藏库钱一百万贯和京东市钱八十七万贯作本,控制商业贸易。主要是:(一)依据市场情况,由市易务评定价格,向商人收购或出售货物。(二)商人向市易务,以产业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纳年息二分。商人向市易务赊购货物,也取年息二分。两项办法原来都是由大商人操纵取利。市易法把这两项大利从大商人手里收归朝廷,和青苗法收夺大地主的利益相似。市易法颁布后,由吕嘉问提举市易司,先在京师开封实行,以后又推行于各地。 方田均税条约——大地主无止境地兼并土地,隐瞒田产、人口,乡村中、下户卖掉土地,仍负担赋税。田产不实,赋税不均,一直是个严重的问题。一○七二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颁行。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田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依据方庄帐籍,检验土地质色肥瘠,分等第定税额纳税。“诡名挟佃,合并改正”。丈量后立方帐、庄帐、甲帖、户帖。典卖割移,都以现在丈量的方田为准。条约颁布后,以济州巨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在京东路实行,以后再推行到各路。到一○八五年,先后在开封府界、京东、陕西、河北、河东五路,丈量出大量隐漏的田产,为宋王朝增加了大批的税收。免役、市易、方田等新法的中心,仍在于剥夺大地主、大商人的部分利益,来满足宋王朝的“国用”。王安石在实行这些“富国”法的同时,也还推行了如下的“强兵”法。 兵制的改革——真宗以来,兵员急速增长,兵费庞大,兵将脱离,作战不力。强迫招募的士兵不断地起来反抗压迫。神宗、王安石参照仁宗时的一些改革主张,又加以发展,从两个方面对宋朝的兵制作了改革。 (一)减兵并营。办法是裁减五十岁以上的老弱兵士;确定禁军军营兵额,马军三百人,步军四百人;又合并各地马步军营,由五百四十五营省并为三百五十五营。原来聚集在京师的禁军大部分拨到各路。自一○六九年即开始减并,至一○七五年,禁军兵额减到五十六万八千余人。各地多用来服杂役的厢兵,也在熙宁四年(一○七一年)十二月,按禁军办法裁减。各州并为若干指挥,每指挥定额为五百人。全国共八百四十指挥,兵额减到二十二万七千多人(开封府界及诸司因事募兵不在内)。全国禁兵、厢兵裁减后,总额不到八十万,比英宗时减少三十六万,约减三分之一。减并后使队伍精干整齐,也为宋朝节省了大批兵费。神宗大喜,对王安石说,裁并军营,“不惟胜敌,兼可省财”。这显然也是实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一个途径。 (二)置将练兵。仁宗时,范仲淹为陕西招讨使,开始变革兵将不相知的旧制,检阅延州兵一万八千人,分置六将教练。一○七三年六月,神宗下 诏:京东武卫等六十二指挥的禁军,分隶诸路,差主兵官分部训练。一○七四年,曾任泾原路经略使的枢密副使蔡挺进而请在各路置将教练。九月,神宗下诏:除河东、秦凤、永兴等路都总管司现管军马外,开封府界、河北、京东、京西路分置三十七将和副将,选经过战阵的使臣充任,专掌训练。十二月,在陕西的环庆、鄜延、泾原、秦凤、熙河等五路各地设置四十二将, 统领当地的就粮、屯泊、驻泊等军。一○八一年,又在东南的淮东、淮西、浙东、浙西等路设置十三将。此后,“将”成为军队编制的基本单位;各地设置的将官,都可以自专军政,州县不准干预。这在兵制上,显然是对宋朝“祖宗法度”的又一个重大的变革。 保甲法——在裁并国家军队的同时,神宗、王安石又加强了地主武装,以农民的反抗。王安石早在向仁宗上时,就曾举出汉代张角、唐代黄巢的起义,官吏不能及时,作为宋朝的鉴戒。一○七○年七月,神宗与王安石谈到“民兵”(地主武装)。王安石建言,罢军职所得官十之二三,“鼓舞百姓豪杰(大地主),使趋为民兵,则事甚易成”。同年,开封府官员赵子几上书说,他往来畿内诸县乡村,近年以来“寇盗”(指起义农民)充斥,当地敌不过。纵然有的捕捉到官,余党互相帮助,起来报仇,非常厉害。因此,他建议实行从前有过的保甲,归官府指挥“专于觉察奸伪,止绝寇盗”,即农民的反抗斗争。十二月,司农寺据此建议,制定保甲法颁行。办法是:乡村民户以十户组成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由主户中“物力最高”和所谓“有材干心力者”即最大的地主富户充当保长、大保长和都副保正。主客户有两丁以上者都要抽一人作保丁,训练武艺。每一大保逐夜轮差五人巡警,遇有“盗贼”报大保长追捕。同保内有犯“强窃盗、杀人、谋杀、放火”等案,知而不告,连坐治罪。保内如有“强盗”三人以上居住三天,同保邻人员不知情也要治罪。保甲法颁布后,一○七一年先在开封府畿内各县实施,然后在各路逐步推行。《宋会要稿》载一○七六年各路“义勇、保甲民兵”数字,总数多至七百一十八万,其中民兵保甲有六百九十三万余,形成一个庞大的地主武装。赵子几上书,已经明白指出,组成保甲,就可以使地主安居,不再担心农民反抗(“如此,则富者逸居而不虞寇盗”)。保甲法旨在保护地主利益,农民群众的反抗斗争,目的性是很明显的。如果说,王安石的理财诸法,虽然旨在增加宋朝的国用,但在打击大地主、大商人这一点上,符合于人民群众的愿望,那末,实行起源于商鞅的保甲法,就充分说明变法派站在地主阶级立场,和广大农民处在了相敌对的地位。 保马法——宋朝由牧监养马,侵占大量田地,每年消费甚大。原来群牧使李中师曾建言“省国费而养马于民”。一○七二年,神宗下诏许开封府界各县保甲养马,由提点司给配马匹。一○七三年,由曾布制定保马法颁行。保马法具体规定养马条例: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每户可给一匹,家产多者可给两匹。府县不超过三千匹,五路不超过五千匹。马匹可用来“袭逐盗贼”,即农民。养马者三等以上户十户为一保,四、五等户十户为一社。马死病,保甲马由保主独为赔偿,社马由社赔一半。此后保马法推行到其他各路。 练兵、保甲等法,暴露出变法派对农民起义的敌视,但同时也表明,王安石对待辽朝和西夏,是反对屈辱妥协,坚持抗战自卫的。北方边地的保甲,可以利用来守土抗敌;减兵并营、置将练兵等措施,对于提高宋朝军队特别是边防部队的战斗力,更收到显著的效果,一度扭转了真宗、仁宗朝的被动局面。王安石任用王韶为秦凤路沿边安抚使,采纳王韶《平戎策》断西夏右臂的战略方案,发兵抗御西夏。一○七二年八月,王韶战败吐蕃部落,在武胜建镇洮军,又升为熙州。置熙河路。次年二月,王韶再次出兵占领河州,进据洮州、岷州、宕州、亹州(亹音门mén),行军五十四日,共得五州,幅员二千里地,取得了北宋王朝对外作战的胜利。神宗把自己佩带的玉带赐王安石,来奖赏他的成功。王韶进为左谏议大夫、端明殿学士。这次熙河之役,是变法派的一个胜利,是对保守派的一次有力打击。正因为如此,熙河之役的胜利,更加激起了保守派官僚们的忌恨。 在实行“富国强兵”法的同时,王安石还着手对教育、科举进行改革,目的是培育和选拔变法所需要的人才,为上的改革服务。早在仁宗时,王安石就在中强调“陶冶人才”的重要性,指出当时学中所教都是章句之学、课试之文,完全不合“天下国家之用”,学生们“博诵强学”,“白首于庠序”,一旦从政,“茫然不知其方”。王安石执政后,愈加感到如不改革教育、科举制度,上的变法就难以实行。经过两年的准备,破除阻力,实行了新的贡举法,整顿了京师及州县学校。 科举的改革——宋朝大批文武官员都来自科举。科举以进士科为主,考试诗赋,以声病对偶定优劣,完全着眼于文字形式方面。明经科考试贴经、墨义,死背词句。如出题引《论语》孔子的话“作者七人矣”,考试七人的名字答卷。出题写某经的上句,答写下句。或出经书一句,答写这句的注疏。一○六九年,王安石执政之初,就建议改变这种科举法,废除诗赋、明经各科,专以经义、论、策取士。保守派激烈反对。苏轼说:“贡举之法,行之百年”,不必改变。并说:“自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不可胜数”;不以诗赋取士反而“无规矩准绳”,“无声病对偶”,“学之易成”,“考之难精”,弊病更大。神宗也被苏轼说得动摇。王安石坚持“贡举法不可不变”的主张,向神宗指出:旧的贡举法是使士人困于无补之学,闭门学作诗赋,世事皆所不习,“此乃科法败坏人才”。神宗又转而支持王安石。一○七一年二月,中书省颁布对科举的改革:废除明经科,废除考试诗赋和贴经、墨义。进士科的考生在《诗》、《书》、《易》、《周礼》、《礼记》中选治一经,兼治《论语》、《孟子》。考试时,主要考这些经书的“大义”和殿试策(时论)。新的科举考试法比起雕琢文字、记诵词句的旧法,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改进。但王安石把改革科举标榜为“使学者得以专意经术”,仍然以经学作为学术的正统。 学校的整顿——颁布新科举法八个月后,王安石着手整顿学校。首先改组太学。旧太学为保守派官僚、俗儒所把持,是反对变法的阵地。国子监直讲颜复,以“王莽变法”为题考学生,影射攻击王安石变法。变法派把颜复等学官尽行撤职,委任陆佃、沈季长等变法派作学官。保守派讥诮陆佃等晚上在王安石处受口义,白天到太学照样宣讲,“无一语出己”。这种指责只能证明太学是按照王安石“一道德”(统一思想)的主张行事,成为变法派造、育人才的场所。太学内部规章也做了一些整顿,学生名额增至一千人,分外舍、内舍、上舍。上舍生成绩优异的,不经省试和殿试,直接授官。整顿太学后,又相继在京师设武学、律学、医学。以重视实际应用的精神,建立这些分科学校,是教育方面很有意义的革新。建立专学法律的律学,更体现出崇尚法治的精神。变法派还陆续整顿了州县之学,规定学官由朝廷委派,定期考核。科举和教育方面的这些改革,使王安石的革新思想得到比较广泛的传播。直到北宋末年,王安石的学说仍在太学中留有相当大的影响。 王安石执政期间,也还采取措施,促进了农田水利的发展。变法派广泛听取发展生产的建议。社会地位低下的胥吏、小商贩、农民、仆隶以至犯过罪的人,只要能讲求水利和理财,都可直接来东京,到司农寺或中书省献策。兴修水利有成绩,还要授官嘉奖。如金州西城县葛德修筑长乐堰,引水灌田,授予本州司士参军。潭州湘阴县李度修筑两乡塘堤,补为本州官吏。在王安石的大力提倡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自一○七○年以后的六年间,京畿及各路兴修水利一万七百九十三处,溉田三十六万一千多顷。其中两浙路修水利最多,共达一千九百八十处,溉田十万四千多顷。蜀州修筑新堰,也可溉田三万九千多亩。 熙宁年间,各地还开发了大量的淤田。汴河两岸作闸,引河水在京东西路淤田,又引黄河、滹沱河、漳河水在河北路淤田。仅滹沱河两岸就得田一万顷。据王安石估计,开封府界京畿一带的淤田,每年可增产粮食几百万石。王安石又派平民李复、王谌(音辰)到川峡招募农民来京畿种稻,传播经验。京畿和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等路修水田一千五百多处,辟为稻田。变法派贯彻执行“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的方针,在发展农业生产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三、保守派 变法派败退自从一○七○年以来,王安石战胜保守派,变法形成。但保守派的进攻并没有停止。进攻集中在侵犯大地主、大商人利益的免役和市易两法。他们在朝廷上的代表,是枢密使文彦博。和司马光一样,文彦博也以“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为理由,反对变法。一○七二年,华州山崩。文彦博又攻击市易司不当差官自卖果实,致使华州山崩。王安石反驳说:“华州山崩,不知天意为何。天意不可知。人们所为,也不必合天意。”王安石的这个驳辩,实际上是对“天变不足惧”的进一步发挥。次年正月,文彦博再次攻击市易司遣官监卖果实,“有损国体”,是“堂堂大国,皇皇求利”,“聚 敛小臣,希进妄作”。文彦博这些陈词迂论并不能动摇神宗变法。保守派的大举是集中在市易务实行“免行钱”的措施上。京师开封原来由各商行为官府供给百货。官司上下勒索,至少在例额十倍以上。倘不如意,即恃权惩治。如三司副使因买来的靴皮不良,即处治行人二十人。商行因官司需索,赔累甚多。小商贩多因此失业。一○七三年四月,开封肉行徐中正等请求不再向各处供肉,仿照免役钱法,交纳免行役钱。神宗诏令市易务与开封府司录司详定诸行利害。八月,市易务制定“免行条贯”在开封商行中实行。各行按照收利多少交纳免行钱,免除行户对官府的供应。禁中(皇宫)卖买货物,也要下杂卖场、杂买务,由市易司估定物价高低。免行钱的收入,部分用来作为官员的俸禄。免行钱又为朝廷增加一批收入,对商人也较为有利;打击的对象,是恣意勒索和从中渔利的上下官司,以至禁中的皇族、后族及左右的宦官。免行钱实行,这些人群起反对。一○七四年三、四月间,更与保守派官僚相配合,掀起了对变法派的围攻。这次围攻的主要力量是来自宦官和外戚,并且得到仁宗的曹后(太皇太后)、英宗的高后(皇太后)和神宗的向后的支持。三月间,神宗开始动摇,问王安石免行钱事:“何故士大夫言不便者甚众?”王安石直接揭露宦官,说:“士大夫不满朝廷政事,与近习宦官相勾结。陛下只看朝廷大小官不避宦官的能有几人,就知道宦官的害政了。”王安石还说:“市易司若不是吕嘉问,谁敢守法不避左右宦官;不是我,谁敢为吕嘉问辩明,不怕得罪宦官?”几天之后,神宗又对王安石说:“取免行钱太重,人情咨怨。”又说:“近 臣(宦官)以至后族,没有不说不便的。两宫(太皇太后、皇太后)乃至泣下。”王安石愤而揭露后族说:“如后父向经从来就‘影占行人’、因推行免行新法,依条例收入。向经曾来文交涉,没有被理睬。又如曹佾(曹后弟。佾音逸)赊买人家树木不给钱,反而由内臣用假姓名告状,诬告市易司。陛下试看此两事,后族怎么会不反对呢?”王安石揭露后族,直指曹后和向后,勇气是足够的。但变法派遇到宫廷内这个拥有权势的新对手,处境日益困难了。神宗在后族反对声中,命韩维、孙永检查行人利害。这年又正值天旱不雨,神宗命韩维代草诏书罪己。诏书中暗指变法派是“阿谀壅蔽以成其私”,使“忠言”不能上达。神宗更加动摇了。文彦博以外,参知政事冯京(富弼婿)成为变法派的劲敌。成都准备设立市易务,冯京举出“王小波之乱”因榷买货物而起,来反对市易,加重了神宗的动摇。冯京甚至多次制造谣言,破坏免行钱的实施。退居洛阳四年的司马光这时也上长篇奏疏,说读到诏书,高兴得掉下了眼泪。司马光列举“朝政阙失”六条:一是青苗钱,使民负债,官无所得;二是免役敛钱,养浮浪之人;三是置市易司,与民争利;四是“侵扰四夷”(指熙河之役),得少失多;五是保甲扰民;六是兴水利劳民费财。司马光的奏疏,几乎涉及到王安石所有的措置,对变法发动了全面的攻击。连年大旱不雨,受灾地区的农民。保守派以此为借口,纷纷指责变法触动了。王安石反驳说:“水旱是常事,尧、汤所不免。应当更修人事,以应付天灾。”但是王安石的这一“天变不足惧”的论点,却遭到神宗的驳斥,说“这不是小事,所以这样恐惧,正是为人事未修。”光州司法参军、监安上门(东京城门)郑侠在冯京支持下,绘流民图送呈神宗,并上疏说:“去年大蝗,秋冬大旱,今春不雨,都是大臣辅佐不以道所致。”他建议将“有司掊克不道之政”(指新法)一切罢去,如果再有十天不雨,他情愿斩首。知青州滕甫上书说:只要陛下下一手诏,宣布“熙宁二年以来所行新法,有不便悉罢”,就会“民气和,天意解”。一时之间,自宫廷至朝野形成了对新法的围攻。形势变化,变法派内部也开始。三月间,三司使曾布见神宗对王安石有所责问,变法动摇,竟联合市易的倡议人魏继宗反对市易法,攻击推行免行法的市易务和吕嘉问。曾布甚至对神宗说,他“召问行人,往往涕咽”,陛下“垂意于此,足以致雨”。神宗命曾布与吕惠卿根究(彻底检查)市易务不便事。吕惠卿坚持新法,与曾布议不合,曾布又向神宗攻击吕惠卿。曾布、魏继宗从变法派内部反对变法,王安石更为被动了。后族大力攻击新法,神宗动摇,保守派,变法派,王安石陷于空前困难的境地。四月初,中书改定新法。在京免行钱,在贫下行人名下,特减一万贯。免在京市例钱二十以下者。在京诸门小贩税钱不满三十者,暂免交税。开封府界及诸路受旱灾到五分者,暂停催交欠负官物。又“劝诱积蓄之家赊贷钱谷”,有利息,由官府督交。流民给钱粮兴工役。诸条中,减免小贩税钱,是一个改进,但减免行钱是“依旧支应”,鼓励地主乘灾荒放债收息,更显然是对大地主的退让。与此同时,神宗又下诏受灾诸路编排保甲、方田造簿,都暂时停止。宫廷中后族继续进攻。曹后要神宗罢青苗、助役,令王安石出朝廷。曹后与高后又流涕对神宗指斥新法不便,说“王安石变乱天下”。王安石在围攻中无法继续执政,上章求去。四月中,神宗下诏:王安石出知江宁府,“安心休息”。王安石罢相,变法遭到严重挫折!王安石罢相前,向神宗推荐吕惠卿。神宗以韩绛代王安石,以吕惠卿为参知政事。保守派讽刺说,韩绛是“传法沙门”,吕惠卿是“善神”,新法仍继续推行。王安石去后,风浪暂平。章惇、曾孝宽受命继续根究市易司事,查对市易务及曾布奏文。八月间结案,曾布以“不觉察吏人教令行户添饰词理,不应奏而奏”,及“奏事诈不实”罪,免职出知饶州。魏继宗追官停职。都提举市易司吕嘉问也以“不觉察杂买务多纳月息钱”罪免职,出知常州。御史张琥(音虎h()韩维、孙永查究免行钱事不当。韩维落端明殿学士职,孙永罢知开封府官。郑侠上书攻击,“惠卿朋党奸邪”,“请黜惠卿,用(冯)京为相”。神宗大怒,免郑侠官,编管汀州。吕惠卿进而追究郑侠攻击免行钱事。张琥与知制诰邓润甫受命办案,查出郑侠幕后的支持者冯京和王安国(安石弟,反对变法)等人。熙宁八年(一○七五年)正月,御史中丞邓绾与邓润甫上疏,定郑侠等罪。郑侠编管英州。冯京罢参知政事。王安国免官,放归田里。免行钱案定结,韩绛请求神宗召王安石复相。二月间,神宗派使臣持诏书去江宁府,召王安石回京师,恢复了相位。免行钱案,变法派终于获胜,但保守派仍据有强大势力。王安石再度入相,朝廷上依然是密布阴云。四月间,神宗因辽朝求割地,向旧臣问对策。久已罢相在外的韩琦,指责置将练兵、编保甲,是“所以致契丹之疑”,青苗、免役、市易是使“邦本困摇,众心离怨”。保守派又攻击说,河北、河东上户保下户借钱谷,下户缺食逃散,上户怕赔偿也一律逃避。对王安石最大的诬陷是赵世居狱。秀州团练使宗室赵世居被告发谋反,宋朝兴起大狱,牵连多人。与王安石相识的术士李士宁曾在十七八年前赠诗给赵世居母。查究此案的知谏查案的御史徐禧上疏,说士宁赠诗,不能定罪;揭露范百禄意在陷害王安石。五月间,神宗命曾孝宽、张琥查究徐、范曲直。原来李士宁所赠诗只是抄录了仁宗赐给大臣的两句挽词。李士宁得免死,以杖罪送湖南编管,范百禄也因此得罪。王安石渡过了这一险流,但仍困处在保守派的明枪暗箭之中。在保守派的围攻中,王安石对神宗慨叹说:“天下事象煮汤,下一把火, 又接着泼一勺水,哪还有熟的时候啊?”在王安石复相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变法派仍然处境艰苦,难以继续前进。 修订三经新义——王安石改革科举、整顿学校后,设置经义局,与吕惠卿、吕升卿(惠卿弟)、安石子王珪(音乓p1ng)及诸门人撰述经义,作为学校的读本。王安石复相后,重又主持此事。六月间,撰成《诗义》、《书义》、《周礼义》进呈神宗,颁于学官。科举考试,以此为准。《诗义》、《书义》多出于王珪和吕氏兄弟。《周礼义》全由王安石亲自撰写。《周礼义序》说,“以所观乎今,考所学乎古”,“其法可施于后世,其文有见于载籍,莫具乎周官之书”。撰《周礼义》,显然是想系统地说明变法的依据。撰三经新义是想“使学者归一”(神宗语)。王安石在《书洪范传后》中曾慨叹学者“蔽于传注之学”,既不能提问又不会思索。新义打破“先儒传注”,依托儒家经典来宣传变法革新的思想,一时号为“新学”。新学包含着变法思想的内容,但依然根据儒家经典讲述礼法名分,维护伦常。这又说明王安石并未能超越儒家思想的樊篱。① 变法派——王安石复相前,韩绛与吕惠卿遇事多不合。王安石因任用提举市易司官员等事,又与韩异议。韩绛坚请辞相,八月间出知许州。吕嘉问在免行钱案查结后,又被任用。王安石荐吕嘉问重领市易司事。吕惠卿对吕嘉问多有不满。王安石不循资历进用新人,也与吕惠卿时有不合。三经新义颁行后,王安石因《诗义》经吕惠卿兄弟修改,不合己意。九月间,将新旧本一起进呈神宗。上疏说明,当时没有坚持己见,颁行后学者认为多有不妥,请将《诗序》用吕升卿的解释,《诗义》仍用旧本。吕惠卿上疏自辩,说所有修改处都曾送给王安石详定,安石何至忘记?新本已刊印千本,现在安石又请用旧本,不知何意。吕惠卿以为中间必有人故意离间,请求夺官。王、吕之间,日益破裂。御史中丞邓绾,据王珪意,吕惠卿在华亭县借富民家钱置田,由县吏收租,“交结贪浊”。吕惠卿上章自辩,并罗列与王安石议论不合诸事,然后罢政。十月,出知陈州。邓绾又奏三司使章惇与吕惠卿“协力为奸”,章惇出知湖州。王安石复相后,变法派反而陷入了更深的! 对辽割地——一○七四年,辽道宗派萧禧使宋,要求割地划界。宋辽往来交涉,迁延不决。一○七五年三月,萧禧又来索取河东黄嵬山地,要求重新划界。韩琦等保守派借此攻击新法招致辽疑。王安石对神宗说:不应满足萧禧的要求,“示弱太甚,召兵之道”。吕惠卿也说:“让萧禧得地受赏,以后辽人谁还不想再来侵侮。”六月,神宗派沈括出使辽朝,沈括依据旧日文书查明原议疆地书是以古长城为界,黄嵬山相去三十余里,不应允辽议。沈括出使,沿途绘图记事,回朝报命。七月间,萧禧又来索地。神宗说:“看来不能和他争,虽然更不讲理,也还得应付。”王安石提出异议,神宗不理。神宗派韩缜使辽,接受以黄嵬山为界,割去河东地东西七百里。在对辽交涉中,神宗和王安石也有了分歧。 新法逆转——王安石复相之初,四月间,曾对神宗说:“近来京师大姓多停开质库,市易打击兼并的效果,似已可见到。应当再修法制,驱使平理。”神宗说,“均无贫固然好,但此事很难啊!”王安石得不到神宗的支持,市易法无法再向前推进。免役法甚至出现。八月间,因司农寺议,官户所输助役钱,减免一半。九月间又补充规定,官户产钱占全县十分之一者,只减役钱一分,但仍是对官僚们的妥协。司农寺又在八月间修订保甲法,诸路主客户五家相近者为一小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对农民的统治更加严密。开封府界五路,客户被排除,只选主户有二丁者入正保。原来一保有至数十家,距离甚远,也改为按诸路办法编排。对大商人的限制不能再进一步,对官僚地主妥协,对农民群众加强,新法逐渐逆转了。变法派退让,保守派加紧进攻。十月间,天空出现彗星,又成为攻击新法的一个借口。曹后和高后又出来反对,神宗也下诏说,天变不敢不惧,要群臣直言朝政缺失。王安石申辩说:“天文之变无穷,人事之变不止,上下傅会,岂能没有偶合,此其所以不足信。”王安石的这个申辩,继承荀子《天论》、柳宗元《天说》的论点,从根本上否定了天变和人事的关系,“不足信”是“不足惧”说的一个发展。神宗诏下,旧相富弼和前御史吕公著、张方平等相继上疏,说“法既未协,事须必改”,“如救焚溺,势不可缓”。要神宗立即改变新法,说否则将有更大的“天变”。王安石向神宗力争,主张对不附新法者治罪,说“不然,法不行”。但王安石的这个积极的主张,却遭到神宗的拒绝。神宗回答说:“听说民间也颇苦新法。”王安石说:“如天寒下雨,还有人埋怨,这岂足恤!”神宗说:“如果连这些埋怨都没有,岂不更好!”王安石的主张无法贯彻,只得称病家居,不出来管事。神宗派宦官去慰问,从早到晚去十七次,给假十余日,又迫使王安石再出来执政。但新法依然难得推进。熙宁九年(一○七六年)正月,司农寺奏,畿内去年灾伤,民间已经欠青苗钱者许再借贷一次,神宗不准。中书又奏请常平钱岁给有余时,民间缺钱许以物产抵押借贷,神宗又不准,并下诏今后仓库常留一半,其余才给散支借。青苗法本意在夺取大地主放高利贷的利益,神宗砍去一半,对保守派是个重大的退让。青苗法也逆转了。吕惠卿罢政前,曾对神宗说:“王安石这次回来,常常称病不管事,与以前大不相同。”一度罢相后,王安石再陷于困难的处境,多少削弱了变法初期一往无前的锐气。保守派势盛,变法派削弱,神宗更加动摇,王安石已无法独力扭转政局了。一○七六年春天,王安石即上章请求罢相归田,连上四五次,至十月间获准罢相,出判江宁府。此后,再没有回朝。王安石再次罢相,昭示了新法失败的前途。 责编:人学研究网华夏春秋栏目·紫天爵 参考文献: 范文澜、蔡美彪:《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