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今天

汉代的察举制度

察举取士的主要科目和内容汉代察举的科目繁多,目的是选拔各方面的人才,以应各级各类统治人才的需要。同时,以鼓励人们按统治者意图争相进取,并形成一种社会风尚。 一、汉代察举制度概况 察举制度的发展变化汉高祖刘邦是一位足智多谋的封建帝王,在他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历程中,十分重视人才的选拔和任用。天下渐渐统一后,汉高祖决心改变秦代专以武功、法令取人的制度,下诏多方求贤,加强政权建设。这说明了贤士大夫对朝廷长治久安的重要作用,表达了朝廷对选贤任能的诚意,并制定了登记形仪、品行、年龄、逐级察访、上报的办法,首开汉代察举制度的端绪。 正式作为选拔官吏的察举制度,是从汉文帝起始的。那种由各级官员荐举贤良,送到朝廷,皇帝亲自策问,要求针对时政提出建议,“周之密之”作答,答策要封好交皇帝亲自拆阅,评定高下,酌授官职的办法,不仅是察举制度的正式开端,而且包含着科举考试制度的雏型。不过,文帝诏举贤良仅是偶一为之,未定荐举期限和人数,尚未形成制度。但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这一科目却保留下来,为两汉察举制度所通用。 汉代察举制度成为比较完备的制度,是在汉武帝时代。汉武帝对汉代统治策略上的重大转变已经酝酿成熟,以儒家思想作为统治思想的大局已定,以儒术取士的察举制度也就应运而生。汉代察举制度的实质或核心正是儒术取士的精神成为两汉选拔统治人才的主要途径。察举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充实,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而严格的察举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行奖惩赏罚严明的察举责任制。汉承秦制,选任得人与否,选任者与被选任者要负连带责任,功罪赏罚相同。武帝时令郡国贡举,由于选令严苛,以致有“阖郡不荐一人者”,于是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又下必须定期举人的诏书,有才不举,轻则免官,重则以“不敬”论处。西汉末,平帝即位,王莽执政,曾诏令适当放宽荐举法,结果滥举之事,屡有发生。 东汉初年,为了纠正察举不实,官非其人的弊病,重申选举之法。两汉时期,确有官员因选举不实而坐罪者。可见,两汉对执行察举法规还是相当严格的,即使身居要职者,选举不实,同样治罪。如果选举得人,不仅被举者可以升迁,举者也要受到嘉奖。有才不举,举而不实坐罪;有才即举,举而得人受奖。奖惩严明,责任清楚,才能保证察举制度的正常进行,当然在封建社会是难以真正彻底贯彻始终的。 第二,增加察举的科目,规定察举的期限和人数。汉代察举的科目是逐步固定下来的,并且逐步增加,以适应选拔多方面人才的需要。汉高祖时,只是笼统地提出“贤士大夫”,尚无明确科目的标准。汉惠帝、吕后虽确定了明确的科目,但不十分固定,也比较单一。汉武帝以后,科目逐渐增多,并且日益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两汉时期比较通行的科目主要有:孝廉、茂材、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及其他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察举的期限也逐步有了比较明确、固定的规定。上述各种科目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常科,另一类是特科,有的虽不是岁举,但也要经常举行,有的则根据临时需要或某个皇帝的特殊兴致偶尔为之,如:贤良方正差不多每代皇帝都曾举用,而鸿都门学则在东汉灵帝时举用过。察举的人数也逐渐有了明确的规定,如孝廉原是每郡岁举一至二人,由于各郡区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一,举人相同则颇不平等,于是在东汉和帝时改以按人口为标准,大概每20万人举一人。 增加察举科目,并且相对固定,又确定了察举的期限,规定了比较合理的察举人数,使察举制度更趋完备。尽管其间仍有不少变动,但基本制度相对稳定,使察举制度的实行仍能有法可依。 第三,制定察举的标准和条件。汉代察举科目繁多,最初并没有统一的基本要求,没有明确的标准,对每个科目的要求有时笼统,有时又常变动,在执行中较难掌握,也不便于考查,因此,要求制定统一的察举标准。汉武帝之后,大致确定了四项基本标准,也称“四科取士”。这里所谓“四科”,不是具体科目,而是四项基本要求,以此作为察举的标准。当然,每个科目不可能要求四项兼备,不同科目可以侧重某一项或某两项的要求,但“孝悌廉公”则必然“皆有”。然而这些标准的制定,尽管考虑得比较全面周详,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难以真正实现,不免流于形式,成为冠冕堂皇的空文。汉代察举对被举者与举荐者的具体条件也陆续作出苦干规定。当然,这些条件也并非一成不变,在执行中常因时因人而变动和调整。举荐者的条件也有若干规定,例如,每年例行的岁举,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长官负责。负责察举的主管机关西汉时是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禄。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与刺史均为监察察举虚实的机关。西汉后期,尚书逐渐参与掌察。至东汉时,尚书权力更大,郎官与博士的选考虽归太常、光禄,但最后铨选权总归尚书。郡国察举初委任三府,后也转归尚书。后世掌管选官人事大权的吏部尚书权力最大,地位最高,即渊源于此。 第四,实行察举与考试相结合。汉代选拔统治人才主要通过察举,但是并非不要考试,而是察举与考试相辅而行。察举是否得其人,还要经过考试,而后才能量才录用。无论是诏令特举的贤良、文学,还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材,均须经过中央复试。此外,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博士及博士也要依照规定进行教育。不过,汉代察举制度下的考试,在西汉并不占重要地位,察举为主,考试只作为区分高下,授官大小的参考,这和后世的科举截然不同。有时竟有不经考试而直接授官的,这在西汉更为普遍。 东汉时,为纠正察举之滥,始重考试。左雄建议严加考试,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体制,而且考试的成份有日益加重的趋势。 汉试方式有对策、射策。对策就是提出问题,令应试者口头或书面作答,也称策问,或策试;射策类似一种抽签考试。对策多用于考试各类举士;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汉代的考试大体上可分为四类:一是皇帝策试。依诏令特举之士,皇帝亲加策试。始于文帝,成为定制。二是公府复试。 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材,到京师之后,依科目被举人的情况,由公府分别考试。此制行于东汉,后又依左雄建议,凡举吏者先试之公府,又复试于端门,创立了复试制度,表明东汉对考试的重视程度更提高了。三是博士三科。博士本由察举、荐举,征召而来,既为博士之后,仍须经过考试,以分高下。 东汉时,竟有博士考试为争高下,而行贿,私改经书文字的,只好将五列于后,作为考试的依据,避免因经书文字不统一而发生争议。四是博士课试。自汉武帝立五经博士,置博士员以后,博士通过考试,选补官吏,成为定制。博士由郡国选送,或以令诣太常授业的,也有因父任而入的。既为博士,定期参加考试,视考试成绩,授以不同官职,屡试不中,“辄罢之”。西汉时,博士较少,规制较严;至东汉人数大增,规制松弛,考试不严,弊伪丛生,质量遂降。在察举基础上加强考试,这是两汉察举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以察举为主,辅以考试,是两汉选拔人才制度的基本特点。 察举取士的主要科目和内容汉代察举的科目繁多,目的是选拔各方面的人才,以应各级各类统治人才的需要;同时,通过科目的设立,也体现出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在提倡什么,崇尚什么,以鼓励人们按统治者意图争相进取,并形成一种社会风尚。汉代许多察举科目的设立和确定,往往以此作为基本出发点。汉代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茂材、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童子及其他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孝廉。孝廉科就是察举孝子廉吏。汉惠帝吕后都曾有诏举孝悌力田之举。汉武帝确立了独尊儒术的基本政策,选拔统治人才特别重视人的品德。 根据儒家的思想,强调为人立身以孝为本,任官从政以廉为方,因此,察举孝廉被确定为选拔人才的最重要的科目,成为汉代察举制度最有代表性的典型科目。察举孝廉原为两个科目,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就是举孝一人,察廉一人。然而终两汉之世,孝廉往往连称而混同于一科。被举者多为州郡属吏或通晓儒经的儒生,被举后,没有官职者授以官职,原为小官者升为大官。 二、汉代察举制的具体科目 1、孝廉 汉代举孝廉定为岁举,即各郡每年按规定人数举荐人才,送至朝廷,成为汉代选拔官吏和任用升迁的清流正途。自汉武帝之后,至于东汉,从地方官吏到朝廷的名公巨卿,有不少是孝廉出身,对汉代影响很大。通过举孝廉,在社会上造成“在家为孝子,出仕做廉吏”的和风尚,起了“化元元,移风俗”的社会教育作用。察举孝廉在西汉时考核比较严格,吏治也较清明。东汉中期之后,考核松弛,察举不实,有不少滥竽充数者,竟闹出“察孝廉父别居”的大笑话,这和吏治互为因果,造成恶性循环。 2、茂材 茂材也是汉代察举的一个重要科目。西汉时,原称为“秀才”;东汉时因避光武帝刘秀之讳改为茂材,或作茂才。茂材科主要是选拔奇才异能之士,所以通常称“茂材异等”,或“茂材特立之士”。察举茂材,始于汉武帝。西汉时,茂材属于特举,东汉光武帝改为岁举。此后,茂材和孝廉皆为岁举,往往并称。不过孝廉为郡举,茂材则为州举,因此茂材的数目远少于孝廉。以茂材被举者多为现任官吏,属于对有特异才能品行和突出贡献的官吏进行升迁和提拔,可见,茂材比孝廉任用重。汉代察举茂材常与皇帝派察民情,览观风俗、考核吏治相联系,其目的一是得人才,二是敦风俗、善吏治,既是选拔统治人才的措施,又是一种宣教活动,这和察举孝廉是极为相似的。 3、贤良 汉代察举贤良属于特举。此科具体名称不固定,一般称贤良方正,或贤良文学。察举贤良方正始于汉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此后,两汉屡有诏举贤良方正之令。有时贤良方正连言“能直言极谏者”;有时单举“能直言者”。有时贤良方正连言“可亲民者”,即直接选拔亲民的官吏;有时贤良方正又与“有道术之士”相联,于是,“有道”曾为东汉察举的独立科目。在汉代,贤良方正常与文学相连称,有时以贤良与文学并立为二科,有时则连称为贤良文学。实际上,贤良与文学相似,都是指通经达变之士,文学实指经学。东汉灵帝时曾立鸿都门学,也以“文字”诏举,专尚书画、尺牍、辞赋,然多为士林所非,视为滥进。此后,诏举贤良不再与文学连称。 汉代诏举贤良方正或贤良文学,主要是表示广开直言之路。按照董仲舒“天人感应”之说,认为各种灾异都是上天对人世帝王的谴告,灾异降临,表明帝王有过,必须自我检讨,并下诏书求贤,征求意见,匡正过失。所以诏举贤良方正多在日月之蚀,冰雹虫害、瘟疫流行之机。所以,贤良之举属于特举,非为岁举,但与其他特举科目相比,则是察举次数较多的科目。 察举贤良是依照皇帝诏令的规定,由公卿诸侯王、郡守等高级官吏举荐,送至朝廷,皇帝亲自过问,分别高下,授以官职。有时一策即毕;有时还有二策、三策,如董仲舒即连对三策,而授以江都相。每诏贤良对策者常达百数人。在汉代所有察举科目中,皇帝对贤良方正一科极为重视。有人说,论轻重以贤良为重,论得人以孝廉为多。这是有根据的论断。 4、童子 汉代察举专设童子科,规定儿童年龄在12岁至16岁之间,能“博通经典”可以入选,“孝廉试经者拜为郎,年幼才俊者拜童子郎”。察举童子是一种奖励天才儿童的方法,表明我国早在汉代就曾注意到对才能特异儿童的破格举用和特殊培养,这是令人惊异和赞叹的。不过,这种制度,过分鼓励儿童在幼小时期就钻进经学圈子,束缚思想,影响健康,造成儿童的早熟速衰。同时助长一些人强制儿童机械背诵书本,甚至隐瞒年龄以作弊起仪,这也是应当引以为戒的。后世对童子科称誉者有之,反对者也大有人在,所以,此科时举时废,原因就在于此。我们应当客观地分析,给以科学的评价。 5、其他特举 汉代察举还有许多偶尔一举或仅有几举的科目。这些科目的确立,多是为了提倡和鼓励某些才能的发展、某些知识的掌握、某些品德的发扬;或是以应某种临时需要;有时还因某一皇帝的特殊嗜好而设立。其一为:明经,就是察举通晓经学的人才。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两汉各科察举都重经学。特立明经一科,表明对学习儒经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提倡。西汉时,有不少人以明经举为。由于明经科的设立和举明经者得授官职较高,使汉代讲习儒经成风,社会影响较大,其二为:明法,就是察举明习法律的人材。汉代“本以霸王道杂之”,儒法兼用,所以,选拔人才除重视儒生外,也把明习律令文法者作为重要科目。汉代以明法被举者也有多人,使研习法刑律令者也有被选仕和升迁的机会。其三为:尤异。在汉代,各级官吏治绩最好者称为“尤异”。察举“尤异”,就是鼓励官吏忠于职守,精于政事;也是从现在官吏中选拔高级官吏的一种措施。考察政绩作为升迁的依据,调动了各级官吏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一部分官吏有基层工作的锻炼机会。其四为:治剧。在汉代,郡县的治理困难易分为剧、平,能治剧就是能治理最难的郡县。特立治剧为察举科目,目的在于鼓励郡守、县令到最难治理的郡县任职,这样,使一些条件艰苦,易出乱子的郡县得以治理。其五为:兵法,就是察举勇猛知兵法之人。勇猛知兵法之举多在所谓“灾变不息,盗贼众多”之时,主要是为了农民起义以维护封建统治,有时也是为了鼓励勇士猛将保卫边疆。其六为:阴阳灾异。汉代君臣深受“天人感应”之说影响,相信阴阳灾异和国家治乱安危有联系,当出现社会,阴阳错谬,风雨不调之时,就求助于迷信,举明阴阳灾异之士。 除上述数科之外,还有不少临时特定的科目,如:哀帝初诏举吏民“能浚川疏河者”;平帝元始五年,王莽秉政,曾举行过一次规模巨大,范围甚广的荐举,“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等等。汉代选官,上述诸科,都是依照朝廷的诏令由公卿大臣和州郡按规定察举。此外,还有公府与州郡辟除,就是由高级官吏选任属员;皇帝直接征聘;私人荐举;任子为官;纳赀及其他多种途径。有的属于察举的变形,有的则是沿袭旧制。总之,是以察举为主,多种途径并行的选拔统治人才的制度。 察举制度的经验和局限性汉代察举制度推行近四百年之久,可以说,在当时有利有弊,有得有失;于后世,留下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值得认真加以研究。相对而言,西汉时期优于东汉时期,两汉前期分别优于两汉后期。班固在《汉书·倪宽传》的赞语中概括了汉武帝时期选官得人的盛况。汉武帝一朝人才济济的盛况集中代表了西汉察举制度积极的一面。 三、关于汉代察举制度的评价 总观两汉之世,察举制度在大部分时间内起着积极的作用,造材辈出、功业兴盛的局面,对我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和繁荣有积极的贡献。汉代所以能在我国历史上成为一个强盛的封建王朝,甚至在当时还无愧于举世闻名的文明大国,也与察举得人密切相关。察举制度成功之处在于: 第一,对人才高度重视。汉代总结前人的历史经验,认为治国安邦,要在得人。汉高祖刘邦明确提出周文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汉武帝更是求贤若渴。在汉代,凡是深谋远虑、励精图治的皇帝都重视人才、尊重人才。有了重视、尊重人才的基本观念,才能有积极取贤的行动和制定较合理的选贤措施和制度。 第二,适时地改变人才观念,更新人才的质量标准。秦和汉初用人,主要看军功和资叙。随着形势的变化,逐步由夺取统治地位转入巩固统治秩序,展开政权建设,经济复兴和文化教育的发展。汉代统治者适时地改变了人才观念,更新了选用统治人才的标准,由重点选用军功和文法吏,改为以选用“疏于进取,精于守成”的儒生为主,由循资擢升改为破格进用,由重武功改为重德行道艺。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唯视品学才绩,是汉代盛世察举制度的主要经验。 第三,建立严格的察举法规,以保证察举制度的正常实施。有了明确的认识和基本的指导方针,还必须有严密的法规作保证,才能使察举收到实效。 无章可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即使是正确的认识和指导方针也会落空,这是汉代察举制度执行过程中所提供的又一条宝贵经验。汉代察举制度自建立时起,就十分注意察举法规的制定,并善于在实行过程中根据情况变化和出现的新问题,遇到的新矛盾随时修正、补充、调整,使之更加完备和比较合宜,如:建立严格奖惩赏罚的察举责任制,既注意察举不实,又注意避免造成有才不举的偏向。对于确实精励向进者,即使发现所举不实,也要分清情况和性质,“不以小疵妨大才”。同时还规定了察举得人者受奖的制度,保护和鼓励荐举者的积极性。又如:明确规定了察举的科目、条件、标准、期限、人数、年龄等等。察举科目既有常设性的,又有临时特定的,力求规范化,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再如:坚持以察举、荐举为基本方式,但也不忽视或放弃其他方式,多途取人,不拘于一途。西汉时期确有不少违背选令而被削官免职,坐罪服刑者,也有因察举得人而受奖晋职者。即使在东汉时期,弊伪丛生,仍有顶风冒险,忠于选令的清官。汉代察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建立了严密的法规,而且执法甚严,违法必究,又有一批忠于选令,严于守令的清正之官。这是汉代察举制度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 汉代察举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从根本上说,这是由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所决定的,而且察举制度本身也有极不完善之处。具体说来,有下列几点:第一,选拔人才的大权为权门势家所把持。选拔人才的根本目的是巩固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是为了封建王朝长治久安,因此,掌握察举大权者和被选拔者都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忠实代表,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不会违背这一根本原则。所谓“人才辈出,功业兴盛”,也只是为封建统治效力者多,封建统治得以加强和巩固。偶有少数贫贱之士获得晋升的机会,不过是封建“德政”、“盛世”的点缀,而且连这些人也要以效忠于封建王朝为前提,不可能为真正利国利民的志士仁人提供施展才华的机会,因而“耆宿大贤多见废弃”。权门势家把持察举大权,必然做伪成风,流弊百出。在察举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权门请托,贵戚书命、行贿作弊等现象,虽多次明令禁止,但仍层出不穷,至东汉后期更是愈演愈烈。 第二,汉代察举虽然标明德才兼顾,实际是重德轻才。从科目的确立到取人的标准、条件等都贯穿着一条主线,这就是以封建伦理道德为中心。伦理道德的评价常以统治者自身利益为转移,因此具有极大的虚伪性和主观随意性。所谓孝悌廉公,德性高妙,志节清白,敦厚直朴,勇猛刚毅……都浸透了剥削阶级的私利。因此察举标准常随秉政握权者的临时需要、主观意志和个人好恶而变动,这就为任人唯财、唯亲、唯势大开方便之门,可见,以德才举人并不能真正贯彻执行。在一般情况下,普遍存在着重德轻才的偏向,而且大量产生德才全然不顾的现象。东汉中期,左雄握权,曾试图纠正德才相违、重德轻才、崇虚厌实的弊端,实行加强考试和复核、荐举与考试相结合等措施,这自然是察举制度的改革和一大进步,但考试内容过于狭窄,考试中作弊现象也屡见不鲜。看来请托贿赂,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是剥削制度的痼疾,只有消灭剥削制度,清除私有观念,才能革除此弊,真正做到人才辈出。 第三,汉代选拔统治人才号称多途,这一方面可以广开才路,多途求贤;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持统治集团内部的某些特权。如除通行的察举诸科外,还保持公府州郡辟除、皇帝征聘、私人荐举、任子、纳赀卖官等等。这就保留了高级官吏可以任用属员的特权,便于他们发展私人势力,也使士人养成依托权门的恶习,然而剥削阶级不会放弃这种特权,所以,终两汉之世,任子制度一直得到保护。汉代选官制度中所保留的种种特权,是察举制度正常执行的破坏力量。特权不除,人才难出,这是汉代选官制度提供的一条重要的历史教训。 汉代察举制度的利弊得失及其所提供的历史经验教训是深刻的,丰富的,而选拔人才的制度对培养人才的教育事业有重要影响,因此,研究教育史必须研究历代选举史,而改善教育工作也必须同改革人事制度统盘思考,同步进行。 文章来源:史仲文,《中国全史·秦汉教育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 人学研究网·中华文明栏目责编:紫天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