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历史

财政租赋税制管理

算赋或口算是一种人头税,征收的对象是所有从15岁到56岁的男女;它可能始于战国时代,并肯定存在于秦代。前汉初期的税率为每人一算(120钱),这个税率保持得相当稳定。 汉代的税一般说来有两种,即租和赋,两者的区别开始于春秋时期。租原是人民献给统治者的贡品,作为在他的宗祠进行礼仪和节日活动的礼物。它也叫作税,意思是人民把他们生产品的一部分分给统治者。赋起初是一种服兵役的义务,后来变成交纳某些物品。因而习惯地把租用作皇帝个人和朝廷的费用,而赋用作军事费用,这就是为什么汉代把很多交纳少府的税叫作租,而把交纳大司农的税常叫作赋的原因。但是,汉代的土地税(即由租)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而对未成年人的人头税(即口赋)归于少府;旧的区分已不再严格保持。 然而,的确还有一些租形成朝廷岁入的一部分。这就是对登记商人的租(市租)和对出海捕鱼收益的租(海租),这些都是取之于自然物产和工商业的利润。赋包括对成年人的人头税(算赋)、算赋中的财产税(算訾)和本来是代替劳役的更赋。除去口赋之外,这些赋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另外,还有劳役和兵役。可以把这些税分为所得税(如田租和商业税)、人头税(算赋、口赋、更赋和劳役)和财产税(如算訾等,这些将在下面讨论)。上面已经谈到汉行政的目的是通过征税和劳役来控制个体农民(而不是控制家庭单位)。可以从普遍实行各种人头税和劳役的措施中非常清楚地看出这个目的。为此而制作户的簿册,簿册的根据是每年进行人口调查,把一个县的每一个居民都要列入。汉代的这些人口调查,相对地说被认为比后代的准确,因为后代的人口调查充满了遗漏和其他错误。 后汉初期登记的户数大为减少,这主要是由于随着王莽统治而发生的和不安。在这次行政管理的混乱中,许多户可以逃避当局的注意。数字的减少决不意味着人口的锐减,倒不如说是行政控制废弛的一种表现。这个表说明国家可以使他们缴税和服劳役的人口的实际数字。土地税即田租,是按实际的谷物产量征收,其税率大约定于公元前205年,即为产量的1/15。这个税率可能以后有所提高,但在公元前195年惠帝即位对又恢复为1/15。公元前168年,免去税的一半,次年又完全免税,以后的11年显然是继续免税。在这期间采取晁错(公元前154年被杀)的建议,对献给皇帝谷物的人赏赐爵位。公元前156年,土地税回复到1/30,以后就保持下来作为标准的税率。除去土地税之外,似乎还需交纳草秸以作国有牲畜的饲料,但详情不明。后汉时期,由于大量的军事花费,土地税开始按1/10征收,但在公元30年,当局势有所稳定后,税率又恢复为1/30,在汉代的其余时期,就一直保持不变。 虽然法定的土地税可能是收获的1/30,但一个参加盐铁讨论会的人的话清楚地说明,实际上是以所耕地面积为基础而征税(“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可以假定,某一块地的税额是以地的肥沃程度和平均产量为基础,那就需要作某种土地调查。这样的土地调查,在前汉末以前没有记录留下来。公元39年,光武帝中兴以后再次命令进行全国土地调查。即使是对可耕地征税,征产量的1/30的税率可以说是优惠的;而到了后汉末期更进而下降为1%。但实际上对农民来说并不像表面上那么有利,因为它决不表示是农民的全部税赋负担:土地税虽减少了,而财产税却在增多。无论怎么说,低田租只能对自耕农和大地主有利,而与佃农无关,佃农必须把他们收获的一半交给地主(如董仲舒和王莽所指出的)。因此,遭自然灾害而免税的好处,贫苦的佃农几乎得不到。 算赋或口算是一种人头税,征收的对象是所有从15岁到56岁的男女;它可能始于战国时代,并肯定存在于秦代。前汉初期的税率为每人一算(120钱),这个税率保持得相当稳定。公元前189年,为了增加人口,规定所有从15岁到30岁的未婚妇女要交纳五算(600钱),但后来在下一代皇帝降低到40钱。公元前140年,对有80岁以上人口的家庭减免二算(240钱)。公元前52年,一算减到90钱,公元前31年,进而减到80钱。后汉时期的公元85年,对产妇免征人头税三年,对其妻子怀孕的男丁免征人头税一年。对新定居的流民和没有土地的新迁入者,有时也免征人头税。对商人和奴隶的人头税是二算(240钱),为普通人的一倍。口赋也称口钱,征收对象是3岁到14岁的未成年人,税率是每人每年20钱。如上所说,这笔岁入归于宫廷,但武帝时期增加的3钱则归国库以作饲养军马的费用。从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以后,并可推断直到后汉,征收对象的年龄只是7岁到14岁的未成年人。 更赋据说最初用来折三天的戍边任务,征收的对象是成年男子(大概是15岁到56岁),税率是每人3钱。他们不管健康状况或社会地位,都必须缴纳。但那些交纳更赋的人并不能免除正常的兵役和劳役。 算訾即财产税是建立在个人自报财产价值的基础上,税率是每10000钱一算(120钱)。最初实行是在公元前203年,与算赋同年开始,但到了公元前119年,又被武帝大加改变。在这一年,对商人和制造商的税率猛烈提高,前者(不论是否登记)的财产税是每2000钱付一算,后者是每4000钱付一算。同年,对一般人的车征收一算,商人的车征收二算,所有长过五丈(11.5米)的船征收一算。 制定这些措施一方面是为了抑制商人,一方面是为了改善国家因军事花费而引起的财政不足;政府以强力推行这些措施。对那些自报财产不全或不报的人处以流放边境一年的惩罚,并没收他们的财产,检举人可得到没收财产的一半。结果,很多大商人破产,价值万亿钱的财产被没收,其中包括几千名奴隶和每县按其大小从一百到几百顷的土地。所得到的奴隶被分配于政府各部门,土地则分归少府和大司农。 汉代的劳役有两种,即正常劳役(更卒)和兵役(正卒)。前者要求所有从15到56岁的男子都要一年无偿服劳役一个月,在郡县从事工程和杂务的劳动。兵役是挑选满23岁的男青年充当步兵,骑兵或水兵。兵种视籍贯而定。经过一年的训练之后,凡56岁以下的人应该服役一年,或守卫京师或去戍边。 其他的税收包括对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课税(如市租、海租)与对国家专营以前的铸钱、煮盐、冶铁等业的课税。此外还有对酿酒业、各种制造业和放债业的课税。这些税都以家长提出的收入报告为基础而进行估价。上报不实和家长不自己上报的人处以2厅黄金(0.5公斤;两万铜钱)的罚款并没收犯者的财产。各种货物的税率不详,只知道酒的税率在公元前81年停止国家专营时是每升(0.2公升)二钱。 除去土地税和劳役之外,所有的其他税都要求农民和商人用现金交纳。这是唐代以前中国的一个独特情况,甚至唐代的租、庸、调三分税制,其基本义务也是交纳谷物、丝麻和劳役,只有另外的户税是交纳现金。只是到了8世纪后半期,以现金纳税的原则才牢固地重新建立,而就在那时也可把现金折成商品,经常是以丝代替。汉代的税制建立在现金的基础上,这表明那时的农民相当深地卷进了货币经济。 农民的唯一得钱之道是做工挣工资,或在市场上出卖他们的农产品。人们都知道,农民受雇在地主的庄园里或在诸如酿酒等制造业中干活,但不能设想这种挣钱之道竟普遍到决定税制形式的程度。另一方面,农民出卖自己的产品需要有通往市场的方便途径,但在晚唐以前,在农村共同体中这些市场没有任何大幅度的发展。这就很难理解农民是怎样按照对他们的要求用现金交纳他们的大部分税款的。 但有一、二个推测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如上面所说,农民住在有墙的居民区内而不是住在孤立的村庄。虽然市场只在城市,但那些住地离市场不远的农民有可能把他们的农产品拿到市场去卖钱以便纳税。到了后汉末和以后,由于农村共同体本身开始离开城市而单独发展,农民变得和市场脱离,越来越难得到现金。这就是日益以实物纳税的原因,这种税制开始于汉末曹操的户调制,在唐代趋于完善而成为租庸调制。 汉代货币的大规模流通(也表明货物的相应大规模流通)是一种手段,国家通过它以税制来控制人民。从那时很原始的运输条件来说,对于当局,征收一切实物税显然是一桩大事,因为它要在全国范围内集散这些货物。可能是为了克服这个困难,国家开始以现金征税;换句话说,以现金征税并不是货币经济充分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由于当时运输不便所采取的一个必然手段。这部分地由西晋(公元215—316年)的税制得到证明,当时也是征收实物税,只有远方边境的夷族才交纳现金。但是,这种推测是建立在汉代货币经济相当发达这个前提之上的。 还有第三种可能,虽然以现金收税,但农民可以经过富人或商人之手交纳实物,这些人把农民的农产品在市场上换成现金而从中取利。不然的话,就是农民从这些人借高利贷,以现金纳税而不和市场发生关系。这类事例,史书上有记载。 如果汉代的税收绝大部分是征收现金这一事实讲得通,那么上面的这些推测一定是可以接受的。随之产生的大规模的货币流通使得商人获利,他们用这些钱购买土地转而又成为大地主。他们就这样地加入了势族的行列,但他们本人并不放弃经商以增大他们的财富和加强对日益贫困的农民的统治。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中央政府失去了对农民的直接统治而开始衰落。由于促进货币流通,国家本身给商人提供了兴起的机会,而它又要用最大的力量来抑制这一社会阶级。 ——参考《剑桥中国秦汉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