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

莫尼克康托斯伯珀古希腊智者如何在时间线上解答道德的迷雾

(作者:莫尼克·康托-斯伯珀,法国国家研究中心研究员、著名道德哲学家。)

我们通常会将古代哲学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前苏格拉底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伊壁鸠鲁学派和怀疑主义。但这个顺序不过是两个世纪前刚刚建立的。在那之前,人们对于古希腊思想的认识是选择性的,有所偏袒的。中世纪的人较为了解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学派,而柏拉图的作品则被遗忘,只有《蒂迈欧篇》为人所知。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古希腊哲学才逐渐被人重新发现。

当这一哲学的践行者或公认评论作者想要研究某一道德观念时,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古希腊人对此是如何看待的,尤其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些古希腊哲学家的思想就好像达到了一个道德上的普遍形式,不断值得人们加以研究。当有一股重要的道德流派,即“美德伦理”,旗帜鲜明地承袭了亚里士多徳理论。这难不成不矛盾吗?我们的部分道德经验竟然还能受到两千年前的思想启发,该怎么解释呢?

要知道,那时物质经济社会条件与我们现在大相径庭,而且他们对于宇宙物理理解也与我们现在完全不同。而且,西方世界的道德观念被犹太教文化深深打上了烙印,将道 德价值视为人的内在品质,并认为存在普遍义务,而这并非如此。

从公元前6世纪开始,对于自然与法律之间冲突讨论就出现了,从公元前5世纪的一系列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二者的对立变得尖锐起来。历史记载显示,最终导致雅典失败,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使得原有的价值体系崩溃。

这些争论形成了苏格拉底等人的思考基础,他们试图通过批判现存法律制度来寻找一种更高级别的人性准则。在这里,“自然”成了强有力的概念,它代表着真正价值的一种力量,与之相对立的是由人类创造出来保护弱者的“法律”。

随后,一些智者如普罗塔哥拉发展了这一想法,将法律定义为根据城邦情况而定的人类生存利益的手段,而不是超验标准。此外,还有一些智者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约束情感冲动的手段,其本质并不涉及自然法则。

最终,在这些争论基础上展开的是苏格拉底以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大的思想。他们提出了关于美好的定义,以及它如何成为个人幸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问题至今仍然关注着我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