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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的两大体系 古罗马法的三大依据

古罗马法的两大体系指的是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古罗马法是古罗马对世界的最大贡献之一,当今欧洲的法律制定都受到它们的影响。古罗马法学界最活跃的时期是在帝国时期,当今欧洲法庭判案最重要的三大依据就是在古罗马帝国时代确定的。


1、两大体系


一是罗马法系(RomanLaw),二是普通法系。


罗马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Law)和法系,是古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以及仿照制订的其他各国法律的总称。古罗马法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根据罗马法制订的典型,把罗马法的原则、民族的惯例和社会准则汇集在一起。国家法律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以国家明文制订并公布实行的条文形式的法,如法律、法令、条约、行政法规、地方或自治法规等。


英美法系又称英吉利法系和海洋法系,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制定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公元1066年,征服英国的诺曼底公爵威廉通过国王委派的法官巡回审判,把原来的地方习惯法有选择地通过判例的形式而成为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美国除了采用"遵守先例"的原则,还制定了成文宪法。这种以判例法为主要法源并制有成文宪法的法律结构形式为很多西方国家所仿效,如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亚非一些英语国家和地区。

  

2、三大依据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法学界非常活跃,先后出现了五学家,对法律及法制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和和解释,皇帝都通过立法表示,这些法学家的法律解释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司法机构在判案时援用。


到了古罗马帝国的后期,皇帝的权力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他的话就成了必须执行的法律。根据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可分为皇帝的命令、皇帝所作出的判决、皇帝回答下人的问答、皇帝对官吏们下达的指令。但因为罗马帝国几世纪来所积累的各类法律、判例和法律解释太多太杂,让判案的法官无从查阅,于是在公元三世纪起,皇帝就开始组织法学家对以往的法律进行清理、汇编,到公元438年狄奥多西二世在位时,便诞生了第一部官方的法律汇编《狄奥多西法典(CodexTheodosius)》。


但大规模的编撰还是在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继位的次年,便任命法学家特利波尼安(Tribonian)等十人组织法律的清理和编撰工作,公元529年编定了在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查士丁尼法典(CodexJustinianus)》。皇帝同时又任命了一个法学专家委员会,以更大规模地整理法庭判例,于公元533年完成了《判例汇编(Pandects)》。为便于初学者或法官理解法典与判例,又编撰完成了《法律原理(Institutes)》。这三部伟作一起就是后人称之为的古罗马的《民法大全(CorpusJurisCivilis)》——法律、判例、法理,正是今日欧洲法庭判案最重要的三大依据。


所以古罗马法为欧洲法制体系之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查士丁尼也因此而名垂青史(附注:古罗马法均用拉丁文写成)。直到十八世纪,因为受法国大自由主义的影响,《拿破仑民法典(CodeNapoleon)》中才在古罗马民法的基础上加入了思想,拿破仑自己都说:"(我的一切都可能被人摧毁,而)永久无法被人摧毁的,只有我的民法。但欧洲迄今的法制体系,经历了与意大利文艺复兴并列的意大利古罗马法复兴和拿破仑民法对古罗马法的继承这两座高峰,依旧是延续古罗马法,甚至许多具体的法律条文,都在照搬古罗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