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资料

满汉不通婚

旗民不通婚,亦称旗汉不通婚、满汉不通婚、旗民不结亲等,指的是清朝旗人甚少与民人互为结亲的习俗。因常以满洲人指代旗人,故直到今天,民间仍然习惯称这段历史为“满汉不通婚”。 背景 清朝从无禁止旗民结亲的法令,在入关之初还提倡二者结亲。其满洲官民娶汉人之女实系为妻者,方准其娶。而满清皇帝妃嫔多有汉籍某佳氏,光绪季年,德宗曾降旨,令满汉通婚。但“满汉不通婚”却依旧成为满洲,尤其是上层婚嫁习俗的不成文之规矩。之所以如此,以下几点原因颇为关键: * :清初满洲统治者推行“剃发、易服、圈地、占房、投充、逃人”六大弊政,激起汉族人民的不满,激化了,故而从情感上,两族人民不具备通婚的条件。 * 选秀女:清朝皇帝定期从八旗女子中选择秀女,进而筛选皇后、妃。只有经选秀女落选后,旗家女子才能自行嫁娶。故而选秀女势必也会对旗民结亲产生一定影响。 * 房产利益:八旗子弟由朝廷负责拨给旗地、房屋。为了对八旗产业给予保护,朝廷不允许旗人将地产典卖于民人,俗称“旗民不交产”。众所周知,在古代,地产的继承是一个家族的大事,旗民若广泛结亲必然要涉及到地产继承问题,所以二者一旦通婚,“旗民不交产”这一政令必然会导致诸多麻烦,故这一政令客观上限制了旗民通婚。 * 法律地位:清代旗民不同刑,旗人有一定程度的法律豁免权。例如正身旗人犯充军、流刑罪者有免发遣以枷号代替的特权。在这种情况下,旗民若广泛通婚,旗人将失去法律特权。 * 民族习惯:汉人女子有缠足的习俗,在旗人看来不利于劳动生产;而旗家女子是天足,这也不符当时汉族男子“三寸金莲”的审美观。 故清朝时期虽无法令不准旗民结亲,但由于、经济、文化等不同原因造成所谓的“满汉不通婚”。这一不成文的习俗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由慈禧太后发布懿旨,才算正式破除。 影响 在此风俗之影响下,绥远和西安的满洲旗人200年来未与外族通婚;但杭州等一些关内驻防地区的旗人却有许多与民人结亲的例子。主要以旗人男子聘娶民人女子者为多,却极少有旗人女子嫁给民人男子的例子。旗男因贫困无力迎娶旗女者,通常会转而选择富裕的民人家庭,而民人也欲以此抬高自身地位,故二者一拍即合。旗人世家则较少有与民人通婚者,但也存在特例。而相比之下,汉军旗人因本是汉人,与民人历来通婚较广,乾隆帝亦曾表示“毋庸禁止”汉军旗人与民人之间的结亲。